环保税的前世——排污费
排污费制度作为时至今日环保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有着三十多年的历史。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排污收费制度,随后1982年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在全国实施排污收费,后被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取代,并实施至今。
为何要费改税?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授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对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加之费的刚性不足,实践中排污费的征收并不理想。由于环保局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通常企业只需按照环保部门下发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单》列明金额缴费即可,因此存在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无法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当下雾霾重重,刚性执法强化治理亟不可待。《环保税法》是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
费改税,改了什么?
基于平稳过渡的考虑,环保税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
1. 纳税人:与排污费的缴纳主体一样,环保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 征税对象:环保税属于行为税,即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环保税法第四条规定,以下行为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故不缴纳环保税: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超过标准的应当缴纳;
3. 税目、计税依据、税额标准:保留了原排
应税污染物
应纳税额
税额
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
固定废物的排放量 * 具体适用税额
按不同种类固体废物每吨5元、15元、25元、1000元
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具体适用税额
按超标分贝数适用不同税额,350元-11200元/月
4. “两减五免”的税收优惠:
(1)两减: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
(2)五免: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超过的,要缴环保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另一方面,环保税与排污费相比也存在以下区别:
项目
排污费
环保税
征收主体
环保部门
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污染物确定
环保部门核定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监测数据、或物料平衡法、排污系数法、或抽样测算得出
征收程序
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费缴纳通知缴纳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可按季或按次缴纳
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未做进一步明确)
资金用途
纳入财政预算,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待后续法规进一步明确
主要处罚手段
责令限期缴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责令补缴排污费
责令限期改正(未申报纳税的)、责令限期缴纳、滞纳金、罚款,严重的可能构成逃税罪
环保税下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据《侵权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二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环保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承担未如实申报缴纳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未按期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则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2条);
虚假纳税申报的,可能构成偷税,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需要缴纳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逃税罪(税收征管法第63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
不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需要缴纳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
在规定期限内不交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并可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8条);
由此可见,相比排污费制度,不按期如实缴纳环保税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体现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刚性。
环保税最新动态
1.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如果说《环保税法》确立了对排污费的制度平移,那么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实施条例》”)将体现税收征管方式对环保领域的渗透。
除了对重要概念(例如污染排放量、污染排放当量、排放口、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规模化养殖等)的进一步界定和阐释,《实施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环保税法》确立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机制。例如,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交换信息后,税务机关将进行信息比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则提请环保部门复核,后者复核后向税务机关反馈意见,最终税务机关将根据环保部门的复核资料直接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2. 各地立法
《环保税法》第六条授权各省级政府在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目前,已有20个省市的人大代表会议对此作出决定,包括北京、上海、山东、陕西、辽宁、湖南、湖北等地。而各地征税标准的差异,无疑将成为企业选址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企业如何应对?
与席卷全国的营改增和医药领域的两票制一样,《环保税法》出台的目的同样是通过税收调节经济活动。依靠神一样的金三系统,税务信息的大数据使涉税信息更加透明化,对同行业内企业的信息比对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在营改增后,在集中化统一化管理的征管趋势下,当环保税连同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成为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收入来源时,纳税人所面临的新挑战不仅仅是环保生产成本的上升,与内控和合规制度的建立,包括与排污相关的税收风险的监控和防范机制同样需要提上企业的日程,清洁生产、业务转型和产业升级,都可能成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未来,企业无论走向何方,如何理解《环保税法》并做出适当的应对都是极具挑战的问题:
环保税是以税收调节经济活动,因此,合理的地完成税收处理并控制税务成本是降低企业成本的关键;
如何根据税法的规定,在商务和税务合规成本中求取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与清洁生产的平衡是企业需要在经营管理、内控和合规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的因素;
如何利用企业内部生产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协作,适当合理地记录排污数据并使之成为固定化的支持性证明文件,以降低相关税务风险;
如何合理地利用第三方资源,并恰当的分配责任,也是企业在过渡期间的选择之一。